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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7-26  点击量: 12780

    2016年8月19日,山东临沂女生徐玉玉接到一通电话,对方声称要为其发放助学金。在对方的指引下,她将卡内原本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对方提供的账号。对方得手后,电话再无人应答。

    2016年8月19日,当天19点半左右,从当地派出所报警出门后,徐玉玉突然昏厥,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8月29日,该案七名嫌疑人全部落网。

    2017年4月17日,该案经审查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6月27日,徐玉玉案第一次庭审,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到今年的7月19日,徐玉玉案一审宣判,在场被告人无人上诉。

    对于本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陈文辉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中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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