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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收到新公司入职通知 最终因一份“离职证明”被拒

    王节    时间: 2017-10-31  点击量: 16902

    交了简历,通过了面试,25岁的程序员戴翔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公司同意离职,我也按照要求填写了离职单并且递交了代码文档,为什么离职证明会写上这样?”

    已收到新公司入职通知最终因一份“离职证明”被拒

    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后,25岁的戴翔递交了自己的离职申请,1013日,在申请离职3天之后,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戴翔说,在此期间,他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并被通知在1016日正式入职,届时带上自己的离职证明。

    然而,结果并没有戴翔预想的那样顺利,因为一张离职证明,他陷入了与原公司的一场纷争之中。

    到新公司入职当天,因为自己的离职证明,戴翔被拒绝聘用,即便之前已投过简历、过了面试,他感觉莫名其妙。公司说出了理由,是因为戴翔的离职证明上,提到了“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戴翔这才注意到离职证明上竟然注明了这样一句话。

    新公司负责人:

    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公司承担不起损失

    戴翔在成都交大创新大厦光谷创业咖啡孵化园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RS研发部门,担任JAVA工程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程序员。他离职之后,公司将离职证明张贴在门口的玻璃墙上,公司以外的人均可看阅。从戴翔提供的图片来看,名字、职务全部公之于众。1017日,在该公司发现,戴翔的个人信息已被黑色粘胶遮挡。

    “在IT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道。

    戴翔应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主要开发以家用洗衣机为载体,用于家庭全自动洗鞋的产品,正准备为该产品开发一套程序。该公司老板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内容,还是让公司内部有些担忧。“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因为一份离职证明,让戴翔被新应聘的公司拒绝,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愤怒之下,他将手中的离职证明扯成了两半。

    一份离职证明,能有效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资历、专业技能、经验水平,帮助劳动者有效获得就业机会。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次不愉快的辞职经历?

    原公司回应:

    员工离职交接未完成公司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今年3月,35岁的刘越洋从别的公司跳槽到现在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RS开发部门的项目经理,任职后,他介绍了另外两名曾经的老同事加入了该部门,其中一人就是戴翔。

    知力科技属于一家典型的创业公司,开发部门加项目经理一共只有6个人。

    戴翔坦言,离职是出于对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满,“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

    而更让他们感到不满的是,以上三个要求公司均有所承诺,“但一直在拖,我看不到有实现那一天。”

    在知力科技公司总经理陈力的电子邮件中看到,925日,刘越洋推荐到公司的员工王洪递交了离职申请,930日,在休假期间的刘越洋本人也递交了离职申请,而到了109日,戴翔又递交了离职申请。戴翔说,109日在递交离职申请后,1010日再到公司,老板就抱走了服务器。

    陈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公司让戴翔和王洪在1010日填写离职交接单及刻录代码光盘,并约定在刘越洋1012日上班后对两人的交接进行审核,公司再出具两人的离职证明。

    不过,刘越洋以自己也递交了离职申请,已是待离职人员为由,不接受此项工作,于是,两人离职前的交接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给他们出具离职证明。

    “我按照公司的要求交出了手上的工作,服务器被抱走,我无法再在公司上班,而没有离职证明我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戴翔感觉很委屈。“RS这个项目确实还没有完成,但公司既然这么爽快地答应了我的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要求该交的代码文档都交了。”

    那为什么13号当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还未完成时,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力说,“那天戴翔到公司来打卡并索要离职证明,但作为离职的人员,不能再进入公司核心的项目研发办公场所。”为了不让戴翔再到公司,公司当即出具了戴翔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业内人士

    不愉快的离职体现小微IT企业与程序员间的矛盾

    在知力科技公司与戴翔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中有一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注明转正后若参加公司实施的项目,项目期间不准离职,否者赔偿一切相关损失。不过律师认为,尽管是双方的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一个开发团队6个人,一半的人离职,这个项目还怎么进行,基本就瘫痪了。”陈力说,对于3人的集体离职,公司进行了评估,考虑要将损失降到最小。“交接的目的是项目的延续,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导致项目的停滞。”

    成都一位IT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都是程序员,但每个人写代码的思路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就好比做一道物理题,一个人用自己的逻辑和解题方式做了一半,另一个人接手之后,很有可能看不懂,或者只能用自己的逻辑和方式去解答”。

    也正因为此,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序员不愿意接着别人的做,而是重新写代码,这样一来,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东流。“很多国外的公司或者大公司,会聘用多人共同写一套程序的代码,这样其中有人离职了,还有人在。并且在人才引进上,随时都在填补新鲜的血液。但由于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小微企业不能照做。”

    同时,小微IT企业大多是些创业公司,办公环境、薪酬待遇、工作枯燥、加班频繁都让程序员郁郁寡欢。

    成都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告诉记者,当程序员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申请离职时,公司都会进行评估,提高待遇留住程序员和另聘程序员之间所花的成本哪一个更多,以此决定公司的该程序员离职的态度。“为了让项目顺利开发,很多公司只好满足程序员的工资要求。”

    陈力也直言不讳地说,现在很多程序员,不是靠经验和水平在挣钱,而是靠他所处的位置在挣钱。

    律师观点:

    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记者证实,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受访者要求,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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