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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入库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whj    时间: 2026-04-15  点击量: 25

    股东出资纠纷入库参考案例裁判要旨

    1. (参考案例)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诉三亚某管理处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265-001 /(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裁判要旨: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划拨行为创设,一般为无偿取得,法律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已经实际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句话点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负有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的义务。

    2. (参考案例)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65-002 (2021)沪01民终14513号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一句话点评: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即使本身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亦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公司无权放弃。

    3. (参考案例)石某某诉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65-001/(2023)宁04民终835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一句话点评:本案例名为股东出资纠纷,实际涉及的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取得的认定标准为:入股人与公司全体股东就“入股人加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相关的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之时,即为入股人取得股东资格之时。入股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是一个客观的、唯一性的答案。不可能因为观察角度不同,认定入股人既是股东又不是股东,但因权利外观的差异(如未登记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实际上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可能因权利外观上的瑕疵而被善意第三人侵害。

    4. (参考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0-2-265-002 / (2021)鲁民终2360号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一句话点评:原始股东在股权重置前虽然存在抽逃部分出资情况,但股权重置后,其实际出资情况与其持股份额相当,可以认定其抽逃出资责任已经得到弥补。

    5. (参考案例)福建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0-2-265-001 / (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一句话点评:

    1.涉及外商投资者时,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2.对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认定,对内以有效的公司决议为准,对外则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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