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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义务帮工摔骨折 谁负责?

本来是帮助打扫浴池的卫生,没想到在工作时滑倒,造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近万元。经法院审理,自己还要为此承担40%责任。

  原来,阜新市民王某经常到张某经营的浴池洗浴,王某和张某从开始时的浴客和老板的关系,发展到朋友。又因收拾卫生的保洁员因家里有事不能上班,张某与王某商量,由王某帮忙负责浴池内的卫生清扫工作。

  2013年8月19日,王某在浴池内进行清洁工作时不慎滑倒,随即被送至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近万元。

  王某认为,王某与张某虽然没有一纸合同,但已经形成雇佣关系。但张某说,他是请王某帮忙干两天活,等搞卫生的人回来他请原告吃饭,并不是雇佣关系。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义务帮工且被告张某对于原告王某的义务帮工行为是同意并接受的。在法庭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也可以证实,事发时王某正在进行浴池内的卫生清洁工作。

  法官审理认为,王某是为张某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是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什么还让王某承担40%责任呢?昨日,办案法官对辽沈晚报记者说,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王某在帮助张某打扫浴池内卫生时,是酒后,所以他才摔倒了。

  法律规定,帮工人员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是义务帮工人,但他没有谨慎注意义务且事发前有饮酒行为,自身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邻里之间和同事之间义务帮工或者无偿帮工的事例比比皆是。

  义务帮工是助人为乐美德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遭受损害结果。

   宋楠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阜新特约记者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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