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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号楼项目后续处理协议书丽水律师网

    whj    时间: 2016-09-16  点击量: 756

    8号楼项目后续处理协议书丽水律师网

    甲方: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郑某某,男,住某某县瓯南街道栖霞小区

    乙方:陈某某,女,住某某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

    甲方和乙方于20041025日签订《协议书》,合作开发“城中花园小区某某某某8号商住楼”(以下简称“项目”)。甲乙双方现就项目后续了结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丽水律师,丽水律师网,丽水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项目概述

    1.项目由乙方出资受让某某县(丽水律师)供销有限公司位于某某镇城中花园小区内用地,挂靠甲方建设。项目包括某某8号楼一层、二层商业用房1551.7平方米、商品房48套,20079月竣工验收并销售完毕。

    2. 一、二层商业用房及23套商品房已于20116月底前开票过户。

    3. 尹某某等买受人所购买的13套商品房经某某县人民法院裁判已于2016330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4. 尚有12套商品房已交付但未开票,其买受人及其所购买的房屋房号为:郑某某,2-801;邹某某,2-1202-1302;陈某某,3-301;陈某某,3-302;郑某某,3-501;郑某某,3-601;陈某某,3-602;王某某,3-902;郑某某,3-1001;杨某某,3-1102;陈某某,3-1201-1301;郑某某,3-1202-1302

    第二条、项目后续事务

    1.双方共同委托丽水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清算(包括总收入、总支出、结余的账目)。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于20051130日向乙方书面确认,收到乙方以(丽水律师)供销公司名义投资款1452638.04元。该投资款实际属于乙方财产,甲方同意返还给乙方(返还的款项不单列项目支出,在结余体现;该投资款中甲方若有未入账的款项,需将与未入账款项对应的原始凭证返还乙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通知(丽水律师)供销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以上事实。

    2. 乙方负责说服郑某某等12套未开票商品房的买受人先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票过户争端。甲方负责开具该12套商品房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购房主体,购买房屋的坐落、面积、成交单价及总额,参照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原则,以郑某某、陈某某代表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交易确认书》为准。开票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税费的缴纳,参照尹某某等13套商品房的操作模式进行,款额由乙方承担。项目审计结果尚有结余的,甲方先从结余款额中支付;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必须随时负责支付。

    第三条、项目管理费及其他经济补偿

    1.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项目管理费为1045000元。

    2. 乙方同意在上述管理费之外,再支付甲方约2000000元。其中约900000元为补偿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因本项目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实际补偿额以审计结果为准);1100000元为乙方垫付甲方在本项目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若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可依法享受纳税优惠,对甲方的优惠所得乙方均不予主张返还。上述甲方诉讼费、律师费直接列入项目总支出;1100000元款项首先在项目结余支付12套商品房营业税后支付,结余不足以支付该笔款项的,乙方应于甲方完成开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若在2016430日前完成项目审计,同时甲方完成开具剩余12套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乙方再补偿甲方200000元。支付方式同上。

    4. 项目结余在支付营业税、乙方应付甲方其他补偿款后,仍有余额的,甲方应于完成开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守约方的损失超过1000000元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准。因一方违约引发诉讼(仲裁),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2.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因出现上述情形,以及出现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发生本协议内容与修订后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形,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 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本项目相关事宜与甲方、乙方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沟通。原则上,属于物业、水、电、煤气管理等问题的,建议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解决。属于甲乙双方项目开发问题的,参照双方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协商处理。

    4. 本协议约定的事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因项目挂靠而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发生上列条款属于仍需双方共同处理的情形除外)。

    5.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乙方签字、捺指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信守。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不包括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因未能达成本协议或本协议生效后未能履行,买受人与甲方、乙方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位自然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


    甲方: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郑某某,男,住某某县瓯南街道栖霞小区

    乙方:陈某某,女,住某某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

    甲方和乙方于20041025日签订《协议书》,合作开发“城中花园小区某某某某8号商住楼”(以下简称“项目”)。甲乙双方现就项目后续了结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丽水律师,丽水律师网,丽水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项目概述

    1.项目由乙方出资受让某某县(丽水律师)供销有限公司位于某某镇城中花园小区内用地,挂靠甲方建设。项目包括某某8号楼一层、二层商业用房1551.7平方米、商品房48套,20079月竣工验收并销售完毕。

    2. 一、二层商业用房及23套商品房已于20116月底前开票过户。

    3. 尹某某等买受人所购买的13套商品房经某某县人民法院裁判已于2016330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4. 尚有12套商品房已交付但未开票,其买受人及其所购买的房屋房号为:郑某某,2-801;邹某某,2-1202-1302;陈某某,3-301;陈某某,3-302;郑某某,3-501;郑某某,3-601;陈某某,3-602;王某某,3-902;郑某某,3-1001;杨某某,3-1102;陈某某,3-1201-1301;郑某某,3-1202-1302

    第二条、项目后续事务

    1.双方共同委托丽水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清算(包括总收入、总支出、结余的账目)。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于20051130日向乙方书面确认,收到乙方以(丽水律师)供销公司名义投资款1452638.04元。该投资款实际属于乙方财产,甲方同意返还给乙方(返还的款项不单列项目支出,在结余体现;该投资款中甲方若有未入账的款项,需将与未入账款项对应的原始凭证返还乙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通知(丽水律师)供销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以上事实。

    2. 乙方负责说服郑某某等12套未开票商品房的买受人先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票过户争端。甲方负责开具该12套商品房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购房主体,购买房屋的坐落、面积、成交单价及总额,参照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原则,以郑某某、陈某某代表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交易确认书》为准。开票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税费的缴纳,参照尹某某等13套商品房的操作模式进行,款额由乙方承担。项目审计结果尚有结余的,甲方先从结余款额中支付;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必须随时负责支付。

    第三条、项目管理费及其他经济补偿

    1.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项目管理费为1045000元。

    2. 乙方同意在上述管理费之外,再支付甲方约2000000元。其中约900000元为补偿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因本项目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实际补偿额以审计结果为准);1100000元为乙方垫付甲方在本项目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若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可依法享受纳税优惠,对甲方的优惠所得乙方均不予主张返还。上述甲方诉讼费、律师费直接列入项目总支出;1100000元款项首先在项目结余支付12套商品房营业税后支付,结余不足以支付该笔款项的,乙方应于甲方完成开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若在2016430日前完成项目审计,同时甲方完成开具剩余12套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乙方再补偿甲方200000元。支付方式同上。

    4. 项目结余在支付营业税、乙方应付甲方其他补偿款后,仍有余额的,甲方应于完成开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守约方的损失超过1000000元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准。因一方违约引发诉讼(仲裁),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2.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因出现上述情形,以及出现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发生本协议内容与修订后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形,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 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本项目相关事宜与甲方、乙方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沟通。原则上,属于物业、水、电、煤气管理等问题的,建议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解决。属于甲乙双方项目开发问题的,参照双方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协商处理。

    4. 本协议约定的事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因项目挂靠而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发生上列条款属于仍需双方共同处理的情形除外)。

    5.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乙方签字、捺指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信守。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不包括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因未能达成本协议或本协议生效后未能履行,买受人与甲方、乙方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位自然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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