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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词

    詹敏丰    时间: 2016-09-15  点击量: 1262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何某某等人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律师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承担次要责任,两被告对死者陈霞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请求应依法得到保护。

    2015年9月23日9时47分许,被告叶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KD395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和县新华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云和县新华街265号门口路段时,车头部位碰撞沿云和县木艺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陈霞驾驶的丽水D33679二轮电动车的左侧面,致使陈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因违法驾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的机动车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因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影响路口视线,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亲属陈霞在本案中存在死亡的损害事实,而被告叶某驾驶肇事车辆的违法行驶行为以及被告陈某的违法停车行为陈霞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被挂靠方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交强险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叶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在事故发生期间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应当就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及被告王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三款、《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就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范围内优先直接支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叶某及被告陈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刘某、许对被告叶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叶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刘,后转让给被告许后再次转让给被告叶某。而该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存在安全技术问题,并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共计1401762.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742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932元、丧葬费2418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429元、医疗费104935.35元。

    (1死亡赔偿金874280元      

    被害人陈霞长期居住在浙江省云和县与丈夫(本案原告)经营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9月23日,被害人陈霞在丽水市云和县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故原告人应该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43714×20=874280元人民币。

    (2)被抚养人生活费34393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害人陈霞与原告何世球共有两个女儿,分别为原告何晨韵(9周岁)、原告何晨煜(3周岁)。因此按浙江省当地标准计算,原告因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43932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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