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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

    whj    时间: 2016-09-09  点击量: 1496

    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

    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1957年11

    被上诉人:潘某某,男,汉族,1959年

    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1969年

    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56年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4)丽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某某镇某某北路党校巷17号房屋有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2005825日,潘某某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二处房屋卖给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商业老屋是错误的

    12005825,上诉人和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书用复写纸复写,共有二份,写好后双方在二份合同书上签字、盖指印,潘某某持有上联,上诉人持有复写联,合同书约定潘某某将某某镇某某北路党校巷17号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卖给上诉人,由于该二处房屋相连,当天晚上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明二处房屋,第二天早上,上诉人的亲友认为时间长了怕产生歧义,上诉人即将合同书拿到潘某某处,要求注明包括商业老屋,于是潘某某拿出笔,在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书上添加“包括商业老屋”并在添加处盖上指印,写好后,上诉人将39000元购房款交给潘某某。

    22005101,潘某某将某某镇某某北路党校巷17号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房屋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搬入新房居住,商业老屋存放物品之用。20066月,上诉人对新房进行升建、装修改建,上诉人自己即搬到商业老屋居住。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潘某某与上诉人的二份合同都是原件,虽然内容不同,但上诉人持有的该份合同书改动处是潘某某书写的,且盖有潘某某的指印,2015101日,潘某某也是按照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书内容将二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的,履行的是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书。一审判决书仅凭潘某某的合同书与上诉人的合同书不一致,上诉人持有的一份是复写的下联来否定上诉人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的效力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与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有效的,至少商业老屋部分是有效的

    12005825,潘某某与上诉人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的母亲尚健在,潘某某是在母亲施某某将房屋卖给他人,由于价格低,潘某某经过母亲施某某同意,由潘某某出面拿回房屋后卖给上诉人,上诉人和被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得到被母亲施某某同意的,潘某某是四个被上诉人的长兄,只是由于上诉人不懂法律,认为只要潘某某签订合同就行了,才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签字才造成今天的麻烦。

    22005101,被上诉人潘某某将该房屋交付给上诉人。20066月,上诉人为了居住方便,对原有房屋进行升建,加建了第三层阁楼,并对房屋楼梯、房间等进行了装修改建,建造第三层阁楼时,由于相邻各方有矛盾,邻居不让上诉人建造而发生纠纷,当时被上诉人潘某某就在旁边开店,上诉人还邀请被上诉人潘某某和潘某某帮助上诉人解决纠纷。

    200684,在当地调解组织的调解下,上诉人与邻居项某某签订四邻合同,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项某某800元。

    由于未批先建,当时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案件时,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及周围邻居一致认可房屋所有权人是上诉人,某云县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诉人处以886元罚款。

    从以上内容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对潘某某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是认可的。

    32011512,上诉人的老婆杨春梅参加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葬礼时,被上诉人潘某某曾问起杨春梅是谁,被上诉人潘某某回答杨春梅就是某某北路17号房屋的买受人。

    4、上诉人现已支付给被上诉人潘某某房款共5.99万元,并非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状中所述被上诉人潘某某只收了3.9万元房款。

    2005826,被上诉人潘某某收到房款3.9万元并向上诉人出具收条。2008320,被上诉人潘某某要求上诉人付款,上诉人考虑房屋没有过户,按照合同付款条件不具备,于是上诉人借给潘某某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和利息900元。后该笔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潘某某要求将该笔借款本息2.09万元作为房屋的购房款。被上诉人潘某某实际已收房款共5.99万元。

    5、判决书卖给上诉人的二处房屋中商业老屋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新屋是农村集体土地,现在,所有被上诉人均是城镇居民,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管是被上诉人持有还是上诉人持有,集体土地都要变更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为了阻止过户条件才不协助上诉人办理变更手续,即使按照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由于商业老屋的土地是国有的,该部分卖给上诉人是有效的。

    综上,上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向潘某某购买房屋的,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在得知潘某某与上诉人进行房屋买卖、上诉人对该房屋进行升建、装修改建中,没有言语或者文字明确表示要求上诉人返还该房屋以及追究潘某某与上诉人的责任,已经默示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上诉人近十年,且上诉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加层和改建,政府的裁决书已经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是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显然是错误的,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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