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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等社交软件朋友圈转发广告也需担责

    lsbar    时间: 2016-09-04  点击量: 824

          近几年来微信用户增加的同时朋友圈当中的微商数量也日益增加,各式各样的宣传广告数不胜数,无论是否是我们想要看的都占据了朋友圈的大部分内容。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朋友圈、微博状态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需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需担责

      根据《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区别于传统广告。所以说,以后在朋友圈、微博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需标明广告字样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是什么?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有哪些?

    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4、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5、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三、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暂行办法》对于弹窗广告也作了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四、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最高罚10万元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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