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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就结婚条件赠与彩礼应予返还(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zhan    时间: 2016-11-11  点击量: 998

    【审判规则】  

    男方经人介绍与女方相识后,以结婚为目的在介绍人见证下向女方支付了订婚彩礼。此后,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已给付的彩礼。因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属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成立。同时,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继续占有彩礼无法律依据,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女方应全额返还彩礼。 

    【关 词】

    民事 婚姻家庭法学 婚约财产 彩礼返还 结婚条件 赠与

    【基本案情】

    XX经人介绍与赵X相识后,在恋爱期间,张XX为与赵X结婚通过介绍人邵X给付赵X人民币四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彩礼。此后,张XX又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等物品赠送给了赵X。但两人并未进行结婚登记,赵X亦未退还前述张XX给付的订婚彩礼。

    为此,张XX以婚姻事实未成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X退还彩礼四万元、首饰钱一万两千元及购买其他物品五千元,共计五万七千元。

    案件审理中,赵X在法庭上将张XX给付的四件首饰退还给张XX,张XX已接受。

    【争议焦点】

    在恋爱期间,男方基于结婚目的,在介绍人的见证下向女方给付现金及首饰作为订婚彩礼,但此后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女方亦未返还已支付的现金等物。为此,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女方返还给付的订婚彩礼,法院应否支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X退还原告张XX彩礼款四万元;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知,对于彩礼赠与后双方未缔结婚姻的,已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因在于:彩礼给付的目的明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情况下,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之时已明确给付目的,即期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之行为表明其愿意与赠与方缔结婚姻关系。彩礼赠与时即附有缔结婚姻之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发生效力。此时,受赠方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损害赠与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命令禁止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及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受赠方,为满足其个人物质欲望,将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此种行为不仅会给赠与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而且不符合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综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过介绍人向女方赠与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但之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女方亦未返还男方作为彩礼赠与的现金等物。为此,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在此种情况下,因男方给付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女方应及时返还彩礼。同时,我国《婚姻法》亦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占有该彩礼无法律依据,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男方可以双方婚姻条件未成就为由,提起婚约财产返还,请求判令女方将彩礼全额返还。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诉赵X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婚姻家庭法·婚约财产·借婚姻索取财物 (L02011)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三十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20151119日)

    【检 码】C0502+10++SDJNGX0314B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    告】XX

    【被    告】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

    被告:赵X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5月,原告张XX与被告赵X经邵X介绍相识。2013713日,通过证人邵X,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 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此后,原告又向被告赠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而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亦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证人邵X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亦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亦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高X的证言与证人邵X的证言,并不矛盾,亦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邵X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 000元,该40 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原告主张此后其又给付被告2 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 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亦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 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 000元,未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XX彩礼款40 000元,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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