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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关于工伤理赔

  • 地区:黑龙江-鸡西    分类:未分类-劳动人事社保    悬赏分:10    回答数:1     2014-03-11 16:37
  • 我是黑龙江鸡西市人,在2011年7月受的工伤(左侧股骨颈骨折)工伤认定为七级。在2013年3月经仲裁裁决赔偿一次性伤残金,一次性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几个小项。在2013年11月查出左侧股骨头坏死,因怕影响法院执行当时没有及时立案。14年2月法院执行赔偿款全部结清,3月到仲裁立案,仲裁说需工伤科出具工伤复发继续治疗的证据,但工伤科不给出具,称劳动关系解除就不享受此待遇,我认为我应该享受此待遇。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其他款项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就不适用此条款,依据宪法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照顾弱方的原则,我应适合此条款,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吗?如果对我应按什么程序办理??

已采纳回答

如果真的是由于工伤引起,应该该你享受的。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3-1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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