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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答 律师都说这案子不可能,但是事实就是如此!求教!

  • 地区:北京-东城区    分类:刑事类-涉税犯罪    悬赏分:0    回答数:0     2013-11-11 17:17
  • 向律师界中的“诸葛”大师,紧急求助!【每位律师都说这案子不可能,而事实上,此案就是这么不可能的发生了。】 2011年3月5日,我丈夫陈北英遭到缉私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拘至今。经过侦查后,我丈夫的香港A公司佛山办、我和丈夫一起投资的吉林Z公司、我丈夫成了此案的主要被告。一、栽赃陷害!徇私渎职!香港A公司佛山办被起诉,将香港A公司及他人从国外购买的干果“以明显低于正常货物进口应缴税额,委托深圳的两家货代公司在深圳、南宁海关代理进口450个集装箱,走私偷逃税款8100余万元。”------也就是俗称:(香港A公司佛山办)委托低报包税走私!在大连某口岸扣押香港A公司佛山办57个集装箱走私进口干果。1:没有证据证明香港A公司购买国外干果。2:没有证据证明委托关系,和被告单位指定代理报关费用。【只有与书证不符的口供证言,和一份根本就不是被告佛山办的进口货物统计表,这统计表我们可以证实所属乃一间香港公司。】3:没有深圳、南宁海关出具证明证实货代公司“低报走私”,和450个集装箱的统计证据与【偷逃税额8100余万元的核定书】4: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有接收这些“低报走私”入境的货物。【只有与书证不符的口供证言】5:起诉方开始提供的书证:打印后让人手写的“香港A公司佛山办走私进口货物统计表”,经我方查实并证实,此“统计表”乃是我个人的香港一鸣堂公司在香港本地运作的合同登记表。根本就不存在与内地有关的操作!6:扣押被告单位57个集装箱走私进口干果,纯属栽赃!佛山办是一个香港公司在内地的分支机构,根本不可能作为货主的资格。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货物属于被告单位,侦查、公诉机关也坚决不出具这57个集装箱的海关记录核实真正的走私货物的货主!根本就是故意不查清楚货主是谁,栽赃我们。二、栽赃陷害!吉林Z公司,被指控董事长陈X提供走私资金、获得走私利润,指使“公司员工”联系大连、丹东两地的货代公司将香港A公司从国外购买的进口干果“虚报转关到朝鲜,从朝鲜偷运到丹东,然后运至我方指定的国内销售点,走私237个集装箱,偷逃税款4300余万元。”1:没有证据证明陈北英有同意吉林Z公司为走私提供资金,和获取走私利润。公诉机关连被告单位提供、获取的时间、金额、方式、经手人都不提供。2:没有证据证明陈北英指使任何人联系货代公司虚报转关和偷走走私。而且没有人证据证明这些参与走私被告人是被告单位的人员或职员,他们自己都不认同!3:没有证据证明香港A公司从国外购买干果。4:没有证据证明“走私货物”被被告单位接受,或者证明被告和被告单位指定国内销售地点。更没有证明是哪个国内销售地点,销售点与被告的关联性。5:没有证据证明Z公司走私237个集装箱,也没有4300余万元的Z公司偷逃税款的核定证明书。三、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在香港A公司佛山办被起诉委托在深圳、南宁低报走私之时,辽宁省大连海关缉私局跨越管辖权对佛山办进行搜查与扣押。并且对既非被告单位、也非宣判有罪单位的我哥哥的佛山迅星公司也实施了搜查与扣押!扣押物品如:1:佛山办公司公章、我寄存在佛山办的香港一鸣堂公司全套公章、佛山迅星公章(这些公章在2013年7月底才返还给我们)。造成佛山办倒闭!造成我香港一鸣堂无法及时报税,被香港税局罚款50万港元。2:佛山迅星公司2009-2011年3月全部的出货单正本、公司历年的客户资料、电脑硬盘、242万元的出口退税核销单资料、缴税卡、库存单正本、日常工作资料、历年的公司账册、等等,并且冻结了公司账号,这所有的重要资料至今不予返还。【造成佛山迅星1500余万元的应收货款无发正常回收与追讨,造成242万元的出口退税无法办理,年审无法办理。近三年时间完全处于停业状态,现在正被税局勒令注销。】3:冻结我个人私人价值1300万元的别墅供楼按揭账户,造成无法预存代扣,信用受损,无法办理二期按揭手续;冻结我支付父母家用的账户,及几个寄存在财务处的个人账户。四、非法认定、张冠李戴!拒绝接受被告方依法递交的书证!此案的侦查、起诉因为我方律师在2011年12月21日就走私数量和偷逃税款的核定提出质疑;并且对走私被告人费X、那X的2008年已经离职提交了书面证据;对大连海关缉私局执法超越管辖范围提出质疑。一审法院在2011年12月21日宣布休庭后,2012年4月18日再次开庭。1:一审法院和公诉机关用大连海关关税处对“丹东瀚通货运公司”的资料出具了“走私偷逃税证明书”4份,对“1.24干果走私案”出具“偷逃税证明书”一份,共计偷逃税1.25亿余元。将此核定证明书作为我方被告单位“香港A公司佛山办”、“吉林中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犯罪证据和量刑依据!而更奇妙的是“被核定走私偷逃税1.2亿余元的丹东瀚通公司”居然不是被告单位,也没有被告人!2:一审法院对我方律师依法递交的费X、那X、离职的书证,一句话宣布“因为我方没有在庭审前将正本交给公诉人,所以无效!”坚决将这两个走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职务归纳给我方被告单位,并且将其他互不相识的全部被告人及参与走私人员、包括走私公司的法人代表都认定为我方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3:对于大连海关缉私局超越管辖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开始认定,我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大连、丹东,所以大连海关缉私局有管辖权。此认定与侦查、公诉完全不同!后面又认定公诉的被告单位“香港A公司佛山办”委托深圳、南宁的“低报走私”不成立,变成了从越南“偷运走私”!而正规报关进口的是委托大连代理公司做的。【既然在大连的是合法的,在深圳、越南是不合法的,那么管辖权呢?????】五:枉法裁判、侵犯被告的辩护权!一审法院2012年4月18日上午9:30-11:50开庭,一审法官只让我们诉讼代表和辩护律师认真听公诉人朗读,我方辩护人员举手,就被法官大叫以“不要重复、不要重复,这些公诉人已经说过”打断,变相禁止我们全部辩护人员的发言!也不让我们查看庭审记录,大吼大叫要我们赶紧签名。就这样,“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庭审结束!一审判决,给被告单位香港A公司佛山办判处罚金8200万元,吉林中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判处罚金4400万元,我丈夫陈北英单位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事实上到今天为止,我们都没有看见过佛山办8200万元罚金如何成立的!资金流、物流、什么都没有,被扣押的57个集装箱到底是谁的?中兴公司罚金4400万元,从何而来?我丈夫陈北英如何指使走私?如何提供走私资金?什么时候提供了多少走私资金给谁?什么时候获得了多少走私利润?经手人呢?我认同二审法官的意见,这个走私案是事实存在的,问题只是是谁做的??是我们吗?我认为,此案急需证实的几个重要点如下:1:被告单位香港A公司佛山办的走私到底是如何进行的?8200万元的罚金是如何核算的?是侦查起诉委托在深圳、南宁低报走私450个集装箱?还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委托从越南偷运、从朝鲜偷运?2:被告陈北英指使、组织、指挥、同意、指定的方式是如何进行的?电话?当面?电邮?还是间接?3:被告单位中兴公司的走私如何进行的?什么时间走私了237个集装箱?如何走私的?资金流、物流的进行?什么时间提供了多少走私资金?什么时间获得了多少走私利润?经手人和方式呢?4:全部参与走私人员的身份问题,他们到底是哪个公司的?为哪间公司服务?六、本案的真正陷害我们的走私主谋,从2011年1月24日就被大连海关、检察院、法院宣布为“通缉在逃”、“另案处理”,而事实此人近三年来,根本就一直在本地逍遥法外。连大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上标记为“黑色730宝马车”,此人都可以开着满街跑!我们上诉11个月,二审至今不开庭,却被解释为“有同案犯没落网,所以暂时不开庭”。也因此,我丈夫从2011年3月5日羁押至今!这样下去,案子永远不开庭的话,我丈夫不是成了变相坐牢了吗?这一步步,我改如何解决?是就非法扣押提出行政诉讼?还是毫无目的的继续等待?还是状告一审法官的非法作为?请各位律师指导一条明路!谢谢!何娟 1359053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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