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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急用钱难回,高利贷陷阱勿轻信

原标题:爹爹透析急用钱却难讨回借款

   本报讯(记者万勤 实习生陈薇 通讯员胡呈慧)“我老伴借了90万元钱给熟人,从去年4月份开始打电话联系不上,去家里也找不到人,老伴患了尿毒症急需用钱,我们可以去打官司要回钱吗?”昨天,家住徐东大街的余女士拨打武汉晚报周二之约法律咨询热线82438353咨询家里遇到的麻烦事。

   余女士说,老伴今年70多岁,患了尿毒症,现在做透析急需用钱,而家里的钱都借给了一个“熟人”。这个“熟人”由农村来武汉创业已有几十年,前两年,他改行做家具生意需要钱周转资金,便向余女士的老伴借款50万元,并打了借条,承诺给百分之十六的利息。原本借款期限为1年,后来又重新打了借条。因平时都有往来,比较放心,又陆续借给其40万元,共计90万。

   余女士说:“原先每月都有利息按时打来,但是到了去年4月份,利息迟迟没有到账,打电话显示手机关机,去他家里也找不到人,突然音讯全无。向其他人多方打听才得知,此人早已借了很多钱,且都未归还。现在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向哪个法院起诉?”

   对此,杨庆九法官解答,这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则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民事诉讼。若之前对方偿还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偿还的利息均无异议,则对方应当偿还本金及之后未偿还部分的利息。特别提醒,国家法律禁止高利贷,不要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轻易借款。

   杨庆九法官说,关于起诉,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提供其确切的住址,出具相应借条等相关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起诉。借款人所在住址属于洪山区,可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链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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