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丁某和恶意串通的被告朱某分别采取了罚款5万元的司法处罚措施。
2015年12月25日,丁某持朱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向宿迁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朱某因经营物业公司前期投入需要向其借款周转,用期2、3个月。到期后经催要朱某一直未有还款迹象,故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
1月14日上午,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为全面了解借款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双方例行调解时发现,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细节陈述相互矛盾,原告丁某陈述时支支吾吾,表现出异常的紧张。法官感觉其中一定有蹊跷,遂分别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在就借款细节单独对原告丁某询问时,丁某仍称与朱某是朋友关系,因朱某经营物业公司前期投入向其借款10万元周转,在其家中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而被告朱某称其经营物业公司,与丁某是朋友关系,原先父辈是相处四五年的老邻居。在法官进一步询问时,却发现二人虽称是朋友之间借款,但被告竟无法说出原告确切的职业,而且双方对借款时在场人员陈述也不一致。经谈话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虚假诉讼的事实有了初步的判断,遂再次对原告丁某进行询问,丁某迫于压力最终道出实情。双方实际是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朱某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原告丁某达到逃避二手房过户税费等目的,双方合意伪造借条以借贷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最终被告朱某也承认了该事实。
宿城法院认定,丁某、朱某合意通过伪造10万元借条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图实现规避二手房屋过户税费等目的,双方均具有明显恶意。据此,宿城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二人进行处罚。
暂无评论,赶快留下您的精彩点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