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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晟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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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周晟辉律师
电话号码: 13823369551
执业机构: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403200110720309
Q Q号码: 771867285
电子邮件: 7718672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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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晟辉律师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保险代理、保险经纪资格,现为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律师擅长处理合同、公司、保险、人身损害等民商事方面的法律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运作和保险行业行规惯例非常熟悉,在法学理论上有很深的造诣,在非诉讼和诉讼方面都有经典案例。曾发表过《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初探》、《免责条款究竟如何说明》、《连锁经营中的法律责任》等论文。

周律师曾主持过深圳KKM食品公司收购一中外合资SY食品公司资产的全部法律工作,在深圳食品行业有重大影响。

代理的张LF与辰FY公司企业内部集资纠纷再审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录入20062007年度总第五卷《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精选》。此案由于追加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受人瞩目,终审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张LF、李JG、董GZ三人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案,最终达成庭外和解。

代理的地铁施工人员谭GC与汕头达濠某建筑公司、中铁五局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刊登在2005310日《深圳法制报》上,被多家媒体跟踪报道。

代理的深圳市联DH公司与浙江富H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高度盖然性判决典型案例被收录入北大法律信息网。

代理深圳LC公司与常州YT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一、二审四个阶段,历时四年,终审支持了深圳LC公司表见代理成立的主张,在实践中丰富了表见代理的新型案例。

代理玉L与安邦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主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被深圳中院二审确认,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代理深圳BFD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认定阳光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支持了深圳BFD公司的全部索赔请求。

为陈ZC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陈ZC涉嫌假冒三星和爱普生商标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法定刑在五年以上,辩护律师从假冒三星商标不成立等角度辩护,得到龙岗区法院支持,法院只判决八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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