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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东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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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管东平律师
电话号码: 15800003750
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14401201110329042
Q Q号码: 459056552
电子邮件: gdp9215@qq.com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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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管东平律师,法律援助热线:15800003750,QQ:459056552   管东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深谙广东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管东平律师秉承着“高效,专业,诚信”的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包括: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指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某些案情复杂,事实并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来说,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如果通过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资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文件,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及时改变检察机关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
  有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院关系不大,主要在法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的职能是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就检察院的控诉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居中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很少有足够的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庭前审阅,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庭审理中听取控(检察院)、辩(律师和被告人)双方的意见,并调查有关事实。那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是不是准确无误,所诉的罪名是不是定性准确等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果检察院的工作存在问题、纰漏,通过辩护律师的介入,和检察官沟通已经解决好了,那么就会减轻法庭审判中的辩护压力。
  三、审判阶段:
  一: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二: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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