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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笙箫默》的法律分析之三:你抛弃以琛,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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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啊!”一直没说话的老袁突然叫起来,打断了许霹雳的攻势。他兴奋地盯着默笙,“我想起来了,你就是那个把以琛甩了去美国的女人,是不是?”啊?!除了向恒以琛,其余人都不可置信地望着赵默笙。她,甩掉何以琛?默笙也呆住,她甩以琛?这从何说起?而且,为什么这个魁梧大汉的眼神看起来好像很……崇拜?“不,我没有……”还想抵赖?老袁采取迂回战术:“你是不是去过美国?”“……是。”“你以前是不是他女朋友?”“……对。”“那就是了。”老袁的熊掌代替惊堂木一拍,罪名成立!默笙目瞪口呆,现在的律师都是这么草菅人命的吗?

【法律视角】老袁简单地用两个追问便推导出默笙抛弃以琛,“罪名成立!”真的是这样吗?我们不禁要问: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判断一项罪名的成立呢?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的框架,是判断一项罪名是否成立的理论根基。在我国当今学术界,有三种理论的争辩:一是前苏联的“四要件说”(俗称“旧理论”),二是德日的“三层次”(俗称“彻底的新理论”);三是折中的“两层次说”(俗称“温和的旧理论”)。个人愚见,三种学说争论仅具有工具学上的意义和价值,殊途同归,区别不大。所以,我便采用其中之一的“折中观点”来分析老袁的犯罪构成论。

两层次体系认为,一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两个层次,即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客观层次包括客观要件和客观阻却事由,这一阶层成为“违法阶层”;主观层次包括主观要件和主观阻却事由,这一层次又称为“责任阶层”。

老袁的第二问:“你以前是不是他女朋友?”“……对。”默笙以前是以琛的女朋友,属于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主体”,意味着主体适格;老袁的第一问:“你是不是去过美国?”“……是。”默笙突然远走美国,导致以琛沾染酗酒恶习,一段时间里意志低迷,沉沦酗酒,该“危害行为”导致此“危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用于“行为对象”即以琛。完全符合客观要件的全部构成(客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客观阻却事由,是故,默笙违法要件成立!

那么,下一步重点就是分析默笙的行为是否符合“责任要件”呢?通过阅读前文,我们会发现,默笙之所以远走美国七年原因有二:一是以琛对默笙发无名火,说再也不想见到默笙(由于默笙父亲赵市长的原因);二是以玫对默笙说“我今天是想告诉你,我爱以琛,我不想偷偷摸摸地爱他,我要和你光明正大地竞争。”“赵默笙,你觉得你比得过我们二十年青梅竹马的感情吗?”在这两个原因的合力作用之下,默笙以为以琛讨厌自己,故而悲痛万分,远走美国。

默笙分明存在刑法学上的“事实认识错误”,默笙主观上并不存在抛弃的故意,主观层次中的主观要件不成立。刑法学上的一大基本原则便是“主客观相统一”,默笙的行为仅符合客观阶层却不符合主观阶层,故而不构成犯罪(用英美法上陪审制的经典台词描述便是“Not guilty”,也就是港剧律政片中最后法官宣判为“被告罪名不成立”)。

综上,老袁的推论只建立于推导出客观层次成立,而缺少进一步的论证。抱着看热闹的心情追问与调侃,可能是有意为之,但是较真之下,却难免有“诡辩”之嫌。殊不知,“抛弃”不是你说抛,说抛就能抛。

是故,默笙才会目瞪口呆——现在的律师都是这么草菅人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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