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我国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公共犯罪的主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二者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三是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一)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是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领导”就是策划、指挥;“策划”主要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订犯罪活动计划;“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实施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参见刑法第291条),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犯罪故意”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者的斗殴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额的主犯,不应对集团的全部盗窃数额承担责任,只是对自己参与盗窃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当然,“主犯”可能因为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需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则不易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丛勇、劝说、利诱或者其他办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二)教唆犯的认定
1、按照刑法理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位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理解错误,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犯教唆者的情况。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犯不能依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三)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按照刑法理论,“被教唆的人没有饭被教唆的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