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和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执行临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裁判和有尢执行死刑命令;有无《刑事诉讼法》第251条和第252条及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关于“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情形发生及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其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死刑的刑场秩序,有无足以造成他人伤TL:的情况;执行死刑活动中有无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情形。经检察监督,只要发现以上情形其中之一者,应当及时提_I{:纠正意见。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制作笔录入卷归档。
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及宣告缓刑裁判的执行,依照最高检《规则》第639条至第642条的规定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对此,最高检《规则》以6个条文(自第643条至648条)的篇幅对审查的内容(第645条),向审查及批准提出书面纠正的机关、程序(第646条至648条)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白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原决定进行重新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请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H{最终裁定。”这一规定表明:(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H{的减刑、假释决定实行监督,检察该裁定是否正确,罪犯有无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以及有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等;(2)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的期限是,自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以后的20日以内,不得拖延,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3)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收到纠正意见书后的1个月内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为使错误裁定得到纠正,审理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终审裁定。裁定一经宣告,立即生效,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对此,最高检《规则》从第649条至第656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假案件派员出席法庭,审查裁定书的内容及其处理程序等的监督均作了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和最高检《规则》的规定等,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对交付执行的裁判进行监督。审查这些判决和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是一审生效的判决还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或裁定,还是核准的裁定;对于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是,对在押的被告人是否已经释放等。
(2)对执行机关的收押、执行和监督考察等实行监督。检查监狱对罪犯是否依照法定条件和手续收押,对于不予收监的,是否有书面说明;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对罪犯执行刑罚、监督管理是否合法;对交付执行的死缓罪犯是否按时提出减刑意见;对刑满罪犯是否及时释放;确有悔改及立功表现的罪犯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执行机关对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等罪犯的监督考察是否合法、负责;人民法院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的财产是否依法处理。特别是在执行刑罚中是否确实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实行以改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等等,所有这些均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活动,单独进行和与人民法院联合进行相结合。其方法主要有:听取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汇报;调阅典型档案或材料;召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及讯问罪犯;视察警戒;检查生产、生活条件等。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
监督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以口头方式向违纪人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口头提出意见后在7日内未予纠正的经检察长批准以书面方式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应当回复对监督的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已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