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裁决的行政行为。特征:
1、当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一、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行政裁决事项名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行政裁决事项名称:草原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