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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岁父母亲将男婴抛弃垃圾桶 法院回应: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节    时间: 2017-06-17  点击量: 374

    据控诉,20161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婷在被告人杨某富租住的东涌镇房子内自然顺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因二人均不愿意抚养男婴,便长时间将被害人置于地上不管不顾,更是在未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将男婴裸体装于废弃纸箱并用塑料袋包裹,弃置在出租屋楼下的垃圾桶旁边石台上,并离开现场去医院就医。最终,男婴被作为一般垃圾被扔到垃圾车内,运输到村垃圾压缩站准备处理,当公安民警赶到压缩站找回男婴,但男婴已死亡(符合冻死)。据悉,被告人杨某富、马某婷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明知道医护人员报警,但仍留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据此前报道,男婴父母事发时都只有18岁。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称两被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遗弃罪。对此,南沙检察院检察长赵剑回应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指出杨某富、马某婷二人主观虽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但是其在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客观不作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杀人”行为的间接故意。在男婴生命健康极度脆弱,对外界帮助高度依赖的情况下,在凌晨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垃圾桶旁边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男婴生命健康没有现实危险、可以及时获得救助的遗弃行为,为此,杨某富、马某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赵剑强调,近年来,母亲杀婴案件频发,该类案件不断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基于传统观念,孩子一度被视为父母的“私人财产”,因此打儿、虐儿、杀儿案件也不断高发。但法治精神告诉我们,人人生而平等,婴儿从母体分娩并独立呼吸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生命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起诉书中对两名被告人行为认定“情节较轻”,对其犯意较轻、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进行了评价,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从轻、减轻处罚。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是民族的希望。在本案中,法已经没有办法让死去的被害人复活,但它却可以通过判决向公众传达我们的价值导向,让其他的儿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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