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王某受“铁哥们”李某的委托处理其在忠县双桂镇的建房工程的对外销售、收取相关款项等后续事宜,却辜负“铁哥们”信任,将相关款项收入自己囊中拒不归还。无奈之下,李某以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在本案中,行为人基于合法善意的法律行为占有这笔款项,虽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是却以占有为目的,在所有权人的多次索要下,明确表示不予旧还,并且拒绝返还的数额十分巨大,已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接受他人委托,在负责房屋销售及收取有关款项工作期间,将自己收取的售房款、天然气安装款共计49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