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早6点,在郑州工作的90后小伙嘟嘟坐出租车到公司,下车后发现随身携带的无人机(市价1万元左右)遗落在车后座。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的帮助下,最终和当时值班司机取得了联系,司机称,自己干活也不容易,让失主表示一下,“300块钱,中的话我给你东西送过去。”最终,小伙给出租车司机300元后拿到丢失物品。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要求管理人对于被管理人的事物没有法定或则约定的义务,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在本案中,这位司机没有义务管理小伙丢下的无人机,但是却是为了小伙的利益将其送回,虽然司机在送回的过程中要求小伙表示一下给他三百元,但是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但是即使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小伙应当给予司机支付的必要费用,对于这三百元,小伙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