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晚深度报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昨日做出了2017年该院第一号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马红实施暴力;禁止对其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冯某在马红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2016年12月27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一派出所民警冯某动用警车非法拘禁女友马红超过24小时,并多次殴打致女友鼻骨骨折,甚至还动用警械电棍。
2016年12月24日平安夜,马红前夫接到马红的手机求助短信,称其被困在冯某表姐家里超过24小时,冯某对她施暴,面部受伤。对此他立即前去将马红解救了出来。
双流区法院裁定书内容显示:马红于2017年1月4日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结束与冯某的同居关系后,冯某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威胁、恐吓、跟踪、骚扰、限制人身自由。故请求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冯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其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冯某不得接近马红及其亲属现住处;责令其自费 接受认知及行为矫正;禁止冯某查询马红及其近亲属户籍、学籍等个人信息;保护马红隐私,要求人身保护令接受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马红及其近亲属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人身安全 保护令。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决,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