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澎湃新闻报道,霍邱县有网友12月25日上传一段幼儿园教室监控视频称,霍邱县三流乡幼儿园教师打小朋友。监控视频显示,事发12月22日9时55分,教室内多名孩子排成两排进行舞蹈排练,第一排右边两名孩子疑似舞蹈动作不一致,遭一名红衣女教师暴打。女教师一把抓住两个孩子往墙角一扔,其中一人摔倒在地,女教师随后对幼童踢踹、扇耳光和打头。澎湃新闻26日从霍邱县教育局证实,目前教育局已介入调查此事,涉事教师被停课。
先不论涉事教师的是否应当收到刑事处罚,但是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位教师随意殴打小朋友实在是太可恶,本该得到这世界宠溺的孩子,其生理和心理受到双重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涉事教师的主观状态不言而喻,她想通过殴打学生来维持上课秩序,已经具有伤害学生的故意,侵害了学生的健康权,客观上将学生扔向墙角,并对其中一名学生摔倒并随后肆意殴打,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要求一定的严重程度,需要证实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否则不属于刑法的处罚范围,如果司法鉴定证明被打伤的学生已经达到轻伤以上,那么这位女教师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手段和目的上均具有可罚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对待。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主体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这位女教师绝对不构成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