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话叫做“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很多人面对失败的婚姻还有第二次选择的机会,但是24岁的小梅却没有这么幸运,一段失败的婚姻葬送了她年轻的生命,饱含着家暴的疼痛离开了这个对她似乎很残忍的人世间。
根据新京报报道,12月15日早上10时许,在云南普洱市思茅区一公交车站台附近,24岁的小梅被其丈夫段某连捅数刀,当场死亡。小梅的母亲和表姐徐女士也被段某砍伤。随后,普洱警方官方微信发布通告证实此事,称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经过,段某比小梅大十岁,他们结婚已有四年。自怀孕第二个月开始,小梅便频繁遭受家暴。怀孕7个月时,段某用菜刀将她的臀部砍伤。在丈夫的威胁下,小梅不敢将事情告诉别人,表姐徐女士发现后,在家人的支持下,小梅决定与段某离婚。当天经过当地村委会调解,两人在“家暴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画押。15日上午,小梅和徐女士一起来到兰花市场公交车站台,从朋友手中取走了盖好公章的离婚证明。徐女士准备骑电动车带小梅回家时,段某出现了。“段某不想离婚,遭到小梅拒绝。”这时,段某突然抽出一把约30厘米长的杀猪刀将小梅残忍砍杀致死,并将小梅的母亲和表姐都砍伤。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本案中,段某在结婚之后屡次对小梅进行殴打,通过家属出示的医院证明显示其殴打程度十分严重,频率很高;同时他强制小梅不能出门和使用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虽然虐待罪属于亲告罪,但是刑九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因此公诉机关应当提起对段某虐待罪的诉讼。
段某在公交站杀害小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致人死亡的范围,因为它主观上在追求小梅的死亡结果,客观上在路人的阻拦下仍使用杀猪刀将小梅砍杀致死,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上也在追求伤害小梅母亲和表姐的后果,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如果经过司法鉴定小梅母亲和表姐为轻伤以上,则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以上三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