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龙网报道,今日,康田国际小区高空抛物砸伤女童案在渝中区人民法院宣判。
小区内玩耍,不料祸从天降,一个酸奶瓶砸到2岁女孩头上,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今(13)日,该案正式宣判。法庭认为,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体范围由原来的159户扩展到448户。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并非一般侵权案件,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160304.08元。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今日到庭的10几户被告均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能够接受。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落的酸奶瓶砸到女童属于“建筑物中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我们不难对这一问题定位,难点在于如果确定承担责任的用户范围。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实质上就是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除损害结果之外的其余三项要件全部进行推定:推定所有业主都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推定所有业主都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推定所有业主的被推定的抛掷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无法排除这三项构成要件的住户即使没有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也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一楼的用户由于高度的原因,客观上无法构成高空坠物,但是第2到33层的用户都需要负自己无责任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的侵害是由于高空坠物造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