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梨树县四棵树乡某中学付姓同学被7名学生用刀砍伤,右手手指被砍断5根手筋,其中一根手指肉被削掉一半。12月11日,记者与被砍伤孩子的父亲付先生取得了联系,付先生表示儿子小付确实在学校内被砍伤,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事情经过:被砍伤的孩子今年15岁,在梨树县四棵树乡某中学念初三。29日中午,学校几个学生将小付约到学校厕所,七八个人将他围住了,使用刀具群殴小付,最终造成右手两根手指的手筋被砍断,右手小拇指大部分的皮肉都被砍掉了。事发后,校长没报警,而是带着我儿子找到班主任,后来班主任把孩子送到了乡里的卫生院。小付的父亲做了司法鉴定,被鉴定为轻微伤,“因为右手小手指伤得比较严重,医生也不敢说保证康复,只是说需要等恢复后,再次进行鉴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划分: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八大犯罪外,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人的,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小付今年15周岁,其同学处于14至16周岁的可能性比较大,在此我们只分析这样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小付父亲做的司法鉴定,由于只是初步鉴定为轻微伤,并没有最终结果,如果最终结果为轻微伤,没有达成刑法规定的轻伤后果,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别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一系列伤害他人的行为,因此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反,如果司法鉴定证明行为人对小付造成轻伤后果,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有可责性,因此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被砍伤孩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查明学校对学生之间的纠纷没有尽到劝阻或者是其他应尽的职责,学校应当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