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A、B两套动迁房子房子。A在2009年的时候出售给乙方,房产证的名字是我爸的,由于乙方家庭的户口没地方落户,我爸就把乙方家的户口落在我家B房里,因为当时拆迁房不能过户,所以协议上约定将房产证放在乙方处,约定我家A的房产证到乙方手里之后,将户口迁出,最后在房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过户时间后三个月内我家配合乙方去办理过户,国家政策后来规定动迁房三年可以进行过户,也就是说在2012年我家就可以给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了,但是乙方家人都长期在美国,期间还由于我家要出售B房,多次要求乙方尽快将户口迁出,办理过户和房产证,乙方由于人在美国,而置之不理,派出所也打了电话告知乙方迁出户口可以代办,只需要出示一些材料,但是也不理会,最后导致我家B房子一直有乙方的户口而影响我们将B房屋在2013年低价出售。
直到2014年8月乙方从美国回来,要求我家将他们的户口从我家B放迁入到我家A房,再办理过户,产证手续。
我家提出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跟我们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并将自己的户口长期安置在我家B房屋内而不迁出,影响我家B房屋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