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昕适用的诉讼程序:所谓“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下同),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围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第二,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第三.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第四,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由于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上述涉外刑事案件,既涉及国家主权,又涉及国家的对外关系;既要以我国国内立法为依据,又要承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特殊性,必须慎重妥善地加以处理,因而法律对如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由此便构成了我国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很显然,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