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区别。进出口信用保险是以进出口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若争议纠纷性质可以明确为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属于其他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