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如果成立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联营体,确定案由既可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适用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果成立非公司法人联营体的,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如果合伙型联营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确定案由既可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则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合同型联营合同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