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即为借款凭证,按照常理可以分为国家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债券作为一种借款凭证,可以进行转让、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债券交付或者满足债券质押的成立要件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场所将该证劵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九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发行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由此可知,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税将该证劵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相应地,以记名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将公司债券交付于质权人时,还应当在债权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将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否则,以债权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无记名公司债券设立质押的,债权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所将债权交付给质权人后即发生质押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