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及其交付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点化以后,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由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质物因符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