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修改前,将临时土地合同作为一个第四级案由,规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纠纷项下,而临时用地不限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其他的建设活动以及地质勘查等活动也涉及临时用地问题,故此次《规定》修改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予以规定。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相似,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案件也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1)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2)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需改变。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3)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定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4)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如使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租赁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