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规定》将买卖合同列为第三级案由:《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和易货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些合同类型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合同,此类纠纷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也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随着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的全面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电视购物合同也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也逐年增多,《规定》此次修改将之也作为买卖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四级案由都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其他更大量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而言,直接以第三级的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即可。另外,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他案由已作专门规定的,就应适用专门的案由,不能再将之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案由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用本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但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将上述地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一些特殊标的物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区分,譬如,房屋买卖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发生诉讼纠纷时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本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