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费。但注意的是: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还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换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2.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解释相关物业服务进行抗辩。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明确的是:1.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2.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因物业飞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应当参照有关业主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