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诉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5-09-22 点击量: 615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628-3号
原告:沈明,男。
被告:蔡晓伟,男。
被告:袁秀娟,女。
被告: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伟。
被告:潘峰,男。
被告:张慧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诉被告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明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明撤回对被告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后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沈明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郑新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