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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诉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5-09-22  点击量: 615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628-3号
    原告:沈明,男。
    被告:蔡晓伟,男。
    被告:袁秀娟,女。
    被告: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伟。
    被告:潘峰,男。
    被告:张慧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诉被告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明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明撤回对被告蔡晓伟、袁秀娟、禹州市英雄传奇动漫乐园、潘峰、张慧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后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沈明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郑新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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