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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6〕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市近年来采矿业规模偏大,矿产资源消耗过快,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矿山安全事故不断,乱采乱挖现象时有发生,越界开采屡禁不止和矿业权市场不够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常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就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进一步做好限制开山采石工作
  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指导思想是:“禁采区全面禁止、限采区逐步关闭、可采区科学规划”。
  1、对原已划定的溧阳城市规划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南山竹海风景区、上黄水母山中华曙猿地质遗迹保护区4个禁采区、104国道和239省道沿线2个禁采带以及省级以上农业开发园区,在开山采石企业关停到位的基础上,严防死灰复燃。并扩大禁采区范围,将市级以上农业生态示范园区、上黄水母山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天目湖里长山、瓦屋山和宁杭高速公路、扬溧高速公路、241省道以及市内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列为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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