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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文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7
【实施日期】 2006-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文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文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完善修改工作,市政府初定于2006年4月1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征求《办法》意见会议。根据吕诗强副市长的指示精神,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修改。届时安排一名领导参加会议,并连同《办法》修改意见一并带来。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附:
文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6)3号)精神,为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市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常驻农村居民,按年度(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当年参加,当年受益。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 成立文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领导任副主任,其成员由市宣传、发改、人事、民政、农业、审计、扶贫、药监、合管办等部门领导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市合管会的职责是:领导、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和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患者获得等量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要求;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和考核奖惩等。
  镇、办事处成立由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任主任、财政所长、卫生院院长、村干部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办事处合管会),负责本地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镇、办事处和村委会协助作好当地合作医疗的筹资、宣传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是全市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挂靠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市合管办的职责是:制定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制定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监测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农民大病重病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对本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定期向同级合管会报告工作;执行同级合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各镇、办事处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挂靠财政所,配备1-3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会同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协助市合管办做好本地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初步审核;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日常工作;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同级合管会及上一级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村委会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管组),主要职责是:引导、发动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筹集、上缴合作医疗资金;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完成上级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镇两级合管办所需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由市人民政府从各部门调剂解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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