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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求;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朝阳地区,农业人口比重大而经济又欠发达,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更是惠及于民的大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
  在涉农县(市)区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参合率均达到80%以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的原则。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组织,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3、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服务便民的原则。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让农民受益,使参合农民获得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原则上达到年人均50元。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分两年达到50元标准,但2006年不得低于46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省以上财政年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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