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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以下通称驾驶员培训单位)实行资格管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审查、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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