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以下通称驾驶员培训单位)实行资格管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审查、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证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