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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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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4-06
【实施日期】 2006-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6年立法工作,对“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各项目标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保立法质量。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推进我省“三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重点。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下位法抵触上位法,防止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重视建立对权力行使的程序制约机制,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防止权力腐败;要有全局观念、大局观念,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制度创新:一是经济领域的有关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主体、中介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行政权力的介入多采用间接调控或者事后监管的方式,力争不设行政审批,慎重设置行政处罚。二是体现“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原则,在行政权力介入的领域和范围,进行经济社会成本分析,尽量采用低成本,特别是减少管理成本。除非上位法有根据或者特别需要外,一般不规定收费培训、年检、指定服务等内容。三是增强法规、规章规范的确定性和操作性。设定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等行政管理方式尽量明确具体,尽量做到不规定“弹性”条款、“兜底”条款,不出现实施细则扩大、改变或者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立法质量。
  二、改进方法,扩大公众参与度。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要严格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起草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举行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内容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出面协商,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协商一致,已经协商好的问题,有关部门不得再重复提出意见。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落实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立法计划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要组成由领导同志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人员、时间、精力、经费四落实。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前4个月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把关,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保立法计划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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