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和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进一步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全州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州全面实施。改革工作要坚持“明确各级责任,区州县市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原则,按照自治区的部署,逐步将全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自治区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㈠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 关于免交学杂费。免学杂费对象:全州农村地区(含农牧场、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补助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70元、初中100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130元。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以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的学生数为准计算,由中央和自治区全额承担。2008年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达到自治区核定标准后,不再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律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城市(博乐市区)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博乐市财政落实。 2. 关于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困难家庭子女;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子女;2003年已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博乐市和温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