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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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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06〕9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与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有线数字电视的重大意义
  发展有线数字电视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实现家庭信息化、城市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的需要,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各地要从服务百姓、服务信息社会、巩固宣传阵地的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争取把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加快广播电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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