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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稿)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容环〔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稿)
沪容环〔2006〕46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监委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决定在全局范围推行效能监察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意义。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行政监察工作为全局中心工作服务的主要形式。开展效能监察必须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查堵漏洞与健全制度相结合、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主要目的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从而促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帮助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使行政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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