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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教育初步现代化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教育初步现代化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淄政办字〔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教育初步现代化区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和淄博市教育初步现代化乡镇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201号)要求,在乡镇和区县自评、复评的基础上,2003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张店区、临淄区教育初步现代化建设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2006年1月10日至1月18日,对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和高新区及其所属乡镇进行了评估验收。从两期评估验收情况看,各区县、高新区和各申报乡镇均达到了市教育初步现代化标准要求。现将评估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高度重视教育初步现代化建设工作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得到落实。各区县、高新区始终把教育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主要领导能够定期听取教育工作汇报,各大班子领导经常视察、调研教育工作,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每年为教育办实事、办好事;建立了领导任期教育目标责任制和教育执法目标责任制,将各乡镇教育工作纳入考核,教育执法责任细化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每年组织对教育工作和教育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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