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维护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建成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民是指居住地和户籍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 政策性移民、政府统一拆迁安置户和1985年10月前户籍迁移至县城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均视同为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