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

  第十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细则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一)市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4.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他实施情况;

  5.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6.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处置和交易情况;

  7.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8.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9.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11.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12.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13.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