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2号)下发后,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按照粤府办(2004)62号文有关精神,积极开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试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影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方案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日期,作为该单位转制基准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