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首都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我国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北京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包括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一般课题。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一般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重大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注重中小学一线教师的实践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 6.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8.凡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